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
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
因在互联网上传输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机构或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
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有可能出现错误或误导;
证券监管机关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