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网上委托业务的同时,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应标识行情的发布时间或滞后时间;如向客户提供证券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并应提示投资者对行情信息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