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制造商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不免除车主及其他受害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害,要求其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八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