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四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通知书之日起,开始实施召回,并在召回计划时限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