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对其生产(进口)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输费;汽车产品的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