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