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时间内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