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