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二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