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一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