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更新备案信息的; 未按规定提交调查分析结果的; 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的; 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的。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