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召回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未消除缺陷的汽车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销售或者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