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对召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消除缺陷的效果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