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下列条约,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涉及国务院职权范围的条约;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权范围的条约; 其他需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