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结条约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条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缔结: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
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包括划定陆地边界和海域边界的条约;
有关司法合作的条约,包括司法协助、引渡、被判刑人移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的条约;
其他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条约。
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审核决定,前款所列条约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