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标识持有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 第四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