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