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