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