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统计调查证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聘用的调查人员;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聘用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中,直接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调查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持工作证执行政府统计调查任务。

各项全国性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持普查员证或者普查指导员证依法执行普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