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统计调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格式,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总队印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颁发。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总队依照本办法建立统计调查证核发和管理制度。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