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其他原因应当暂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