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暂扣其统计执法证: 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未造成严重后果; 将统计执法证用于非统计执法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 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尚未做出结论; 其他原因应当暂扣。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