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