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