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责成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