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