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予以受理,经审核可能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采取立案查处、执法检查办理,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也可以按照规定将举报转交下级统计机构办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