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