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违反有关纪律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