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可以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