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健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队伍,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确保在库人员服从设库机构的调用。 第十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