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统计法规检查暂行规定》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