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三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三十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