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