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各级统计行政机关负责贯彻并监督执行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统计行政机关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统计行政机关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