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实施统计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有权:

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单位的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要求如实提供情况;

经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就需要检查的事项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

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