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时,应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未出示合法执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负责颁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