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