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救济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统计机构未按本办法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