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统计机构应当在企业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时限截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统计机构认定企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应当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载明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定事由、依据;

公示渠道、期限和其他严重失信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认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认定日期。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决定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