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企业自收到统计严重失信认定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陈述、申辩。
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
统计机构认为企业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告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统计机构应当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对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统计机构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