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其筹借、使用、偿还按以下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反映:
借入贷款时,按提款额列债务收入,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
安排使用时,按资金用途列一般预算支出。
还本付息付费时,本金的偿还列国外债务还本支出,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还本支出、向国际组织还本支出;支付贷款利息,列一般预算-国外债务付息,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付贷款相关费用,列一般预算-国内外债务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