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虽有前述各条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以任何条件,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或就承运人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在海运货物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方面应注意及谨慎的事项,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而且应将上述协议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这样订立的任何协议,都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 财物的性质和状况,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 需要时,才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