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承运人可以自由地全部或部分放弃本公约中所规定的他的权利和豁免,或增加他所应承担的任何一项责任和义务。但是这种放弃或增加,须在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上注明。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 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 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 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妨碍在提单中加注有关 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