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凡未签署本公约的国家,不论是否已出席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都可以加入本公约。
拟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将其意图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送交其加入的文 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政府档案库。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加入本公约通知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署本公约 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并注明它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
拟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应将其意图用书面通知比利时政府,并送交其加入的文 件,该项文件应存放在比利时政府档案库。
比利时政府应立即将加入本公约通知书的核证无误的副本,分送已签署本公约 或已加入本公约的国家,并注明它收到上述通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