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上述(一)至(六)项以外的非经营性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