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6年) (六)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第十八条 财政预算外的境内机构下列非经营性用汇,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六) 因公出国费用,持国家授权部门出国任务批件。 (五)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