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从事结核病防治的医疗卫生人员;

食品、药品、化妆品从业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从业人员;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教职员工及学校入学新生;

接触粉尘或者有害气体的人员;

乳牛饲养业从业人员;

其他易使肺结核扩散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