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七条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预防接种 第十七条 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