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布前,已经开展目录中所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目录公布后的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